现时《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条例》)及《水务设施规例》(第102A章)(《规例》) 没有赋予水务监督权力,强制某人提供有关怀疑滥收水费个案的资料,亦没有条款要求向他人收取水费的人士提供收据并备存收据的副本。水务监督因此难以取得足够证据,支持根据《条例》检控滥收水费的人士。此外,罪行的现行罚则不足以达至期望的阻吓作用。
《2024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於2024年4月19日刊宪生效。涵盖加强水务监督在取证和披露资料的权力及提高滥收水费罚则的修订,提升执法效能,从而加强对违例人士的阻吓力。
(一) 提高滥收水费的罚则
滥收水费的罚则由现时划一为第3级(最高10,000元)提升至两级制。首次被定罪的罚款为第3级,其後被定罪的个案罚款则为第4级(最高25,000元)。
法庭须命令任何被裁定滥收水费的人士向付款人退还多收的金额。
(二) 新增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的罪行
任何人明知而或罔顾後果地提供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以回应水务署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文件,属违法行为,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三) 赋予水务署取得资料和文件的权力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水务署要求提供有关租赁或用水的资料或文件,属违法行为,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并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天另处罚款最高1,000元。
(四) 明确指出按水务署水费单缴费後才可收回水费
加入条文订明某人(一般为劏房业主)只可按水务署水费单缴费後,才可向租户收回水费。
(五) 强制要求收取水费的人士发出收据及保存收据副本
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不在收回租客水费当日之後的7天内给予付款人收据(包含指定内容),并从付款当日起计的两年内保存有关收据副本,属违法行为,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这个新要求(《水务设施规例》新订第47C条) 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
(六) 赋予水务署及差饷物业估价署互通资料的权力
水务署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披露在调查滥收水费个案中取得的资料,让差饷物业估价署作出跟进。差饷物业估价署亦可向水务署披露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 条例》取得有关怀疑滥收水费的资料或文件,让水务署作出跟进。
水务署以跨部门及多管齐下的方式,致力打击有关违法行为,除加强跨部门联合巡查和优化独立水表申请外,亦加强宣传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户滥收水费的阻吓力。
水务署鼓励公众举报滥收水费的非法行为,以便该署跟进及调查。水务署设立WhatsApp专线5665 5517,处理滥收劏房租户水费和为劏房安装独立水表的事宜。此外,市民亦可致电水务署客户谘询热线2824 5000举报滥收劏房租户水费,接通并选择语言後,再按「7」字,便可直接向职员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