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务设施条例》(《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用户/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必须获得水务监督的书面许可。任何人违反以上要求,即属犯罪。上述书面许可,可由水务监督主动给予,亦可由水务监督应持牌水喉匠*的申请而给予[你可由持牌水喉匠名册(电子服务)中查核持牌水喉匠姓名。]。此外,《条例》第15条亦规定,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性质轻微,则可免除取得许可的要求。另外,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属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务监督认为,该项更改或修理属性质轻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为本身利益计,用户/代理人如有疑问,应把拟进行这类工程的构思告知水务监督,待其视乎需要而提供适当意见。
*持牌水喉匠是持有本署根据《水务设施规例》所发的牌照。
# 「指定人士」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