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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持牌水喉匠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用户/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必须获得水务监督的书面许可。任何人违反以上要求,即属犯罪。上述书面许可,可由水务监督主动给予,亦可由水务监督应持牌水喉匠*的申请而给予[你可由持牌水喉匠名册(电子服务)中查核持牌水喉匠姓名。]。此外,《条例》第15条亦规定,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性质轻微,则可免除取得许可的要求。另外,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属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务监督认为,该项更改或修理属性质轻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为本身利益计,用户/代理人如有疑问,应把拟进行这类工程的构思告知水务监督,待其视乎需要而提供适当意见。

*持牌水喉匠是持有本署根据《水务设施规例》所发的牌照。

# 「指定人士」指:

  1. 持牌水喉匠;
  2. 注册水喉技工;
  3. 注册水喉技工(临时);
  4. 在持牌水喉匠或注册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进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5. 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