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WWO 542 遞交指引
遞交指引
申請者可視乎申請性質透過不同途徑遞交申請:
- (i)採用建築信息模擬(BIM)的項目、(ii)採用經預先審批的標準水管設計圖則的新建村屋及(iii)不涉及在政府供水系統加設新供水接駁點的選定行業及分拆水錶的供水申請可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人手遞交。
- 不附圖則的供水申請可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人手遞交。
電郵
wsdinfo@wsd.gov.hk
(適用於所有申請)
awsvillagehouse@wsd.gov.hk
(只適用於申請類別(ii))
awssimpleapp@wsd.gov.hk
(只適用於申請類別(iii))
傳真
2802 7333
郵寄或人手遞交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43樓
水務監督 收
附註:
- 本申請書亦包括按照香港《水務設施條例》第7條及《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的保證書。本申請表格必須由欲申請成為相關用水處所的擬建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公用供水系統的用戶/代理人的申請人填妥。任何用戶/代理人的樓宇如接駁公共污水渠,便須繳付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如適用)。
- 請參閱「水錶用戶分類」小冊子。如要填寫更多資料,可附加補充頁,但須於每頁妥為簽署。如上文所載的類別代號與說明不同,則以類別代號為準。日後如類別代號有所更改,用戶應向水務監督及排水事務監督辦事處(地址:香港薄扶林道2A號西區裁判法院地下)呈報新的類別代號及說明。
- 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請提供一份商業登記證影印本連同申請表格交回;如以個人名義申請,請提供一份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 的影印本連同申請表格交回供本署查證申請人身份。本署在查證後會立刻將身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本銷毀。
- 根據本保證書規定繳交的按金,不得轉讓,而水務監督亦可隨時運用該筆按金支付任何費用。
-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20 條及《污水處理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463 章)第 5 條,本保證書規定用戶/代理人要繼續承擔其責任直至
-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 /代理人替代其位;或
- 水務監督取消其保證,即使有下列情況亦無影響
- 用戶/代理人已不再佔用該處所;
- 用戶/代理人不再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 水務監督根據水務設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8、9、10 或 19(2)條行使任何權力。
如用戶/代理人欲撤銷保證及同意書,必須盡快通知水務監督。
- 申請人須依從水務署最新發出的通函及《申請供水指引》的提交申請要求。未能符合相關要求的申請可能不獲受理並退回給申請人。
WWO 542 遞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