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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

現時《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規例》) 沒有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某人提供有關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亦沒有條款要求向他人收取水費的人士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的副本。水務監督因此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支持根據《條例》檢控濫收水費的人士。此外,罪行的現行罰則不足以達至期望的阻嚇作用。

《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生效。涵蓋加強水務監督在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及提高濫收水費罰則的修訂,提升執法效能,從而加強對違例人士的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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