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規例》) 沒有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某人提供有關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亦沒有條款要求向他人收取水費的人士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的副本。水務監督因此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支持根據《條例》檢控濫收水費的人士。此外,罪行的現行罰則不足以達至期望的阻嚇作用。
《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生效。涵蓋加強水務監督在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及提高濫收水費罰則的修訂,提升執法效能,從而加強對違例人士的阻嚇力。
(一) 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
濫收水費的罰則由現時劃一為第3級(最高10,000元)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為第3級,其後被定罪的個案罰款則為第4級(最高25,000元)。
法庭須命令任何被裁定濫收水費的人士向付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
(二) 新增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的罪行
任何人明知而或罔顧後果地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以回應水務署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文件,屬違法行為,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三) 賦予水務署取得資料和文件的權力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水務署要求提供有關租賃或用水的資料或文件,屬違法行為,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並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最高1,000元。
(四) 明確指出按水務署水費單繳費後才可收回水費
加入條文訂明某人(一般為劏房業主)只可按水務署水費單繳費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
(五) 強制要求收取水費的人士發出收據及保存收據副本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在收回租客水費當日之後的7天內給予付款人收據(包含指定內容),並從付款當日起計的兩年內保存有關收據副本,屬違法行為,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這個新要求(《水務設施規例》新訂第47C條) 的生效日期為2024年7月19日。
(六) 賦予水務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互通資料的權力
水務署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披露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取得的資料,讓差餉物業估價署作出跟進。差餉物業估價署亦可向水務署披露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取得有關懷疑濫收水費的資料或文件,讓水務署作出跟進。
水務署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跨部門聯合巡查和優化獨立水錶申請外,亦加強宣傳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
水務署鼓勵公眾舉報濫收水費的非法行為,以便該署跟進及調查。水務署設立WhatsApp專線5665 5517,處理濫收劏房租戶水費和為劏房安裝獨立水錶的事宜。此外,市民亦可致電水務署客戶諮詢熱線2824 5000舉報濫收劏房租戶水費,接通並選擇語言後,再按「7」字,便可直接向職員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