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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持牌水喉匠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條例》)第14條的規定,用戶/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必須獲得水務監督的書面許可。任何人違反以上要求,即屬犯罪。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你可由持牌水喉匠名冊(電子服務)中查核持牌水喉匠姓名。]。此外,《條例》第15條亦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取得許可的要求。另外,根據《條例》第15條的規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為本身利益計,用戶/代理人如有疑問,應把擬進行這類工程的構思告知水務監督,待其視乎需要而提供適當意見。

*持牌水喉匠是持有本署根據《水務設施規例》所發的牌照。

# 「指定人士」指:

  1. 持牌水喉匠;
  2. 註冊水喉技工;
  3.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4. 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5. 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