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務設施條例》(《條例》)第14條的規定,用戶/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必須獲得水務監督的書面許可。任何人違反以上要求,即屬犯罪。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此外,《條例》第15條亦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取得許可的要求。另外,根據《條例》第15條的規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為本身利益計,用戶/代理人如有疑問,應把擬進行這類工程的構思告知水務監督,待其視乎需要而提供適當意見。
*持牌水喉匠是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持牌以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人。
# 「指定人士」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