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务设施条例》(《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用户/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必须获得水务监督的书面许可。上述书面许可,可由水务监督主动给予,亦可由水务监督应持牌水喉匠的申请而给予。此外,《条例》第15条亦规定,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性质轻微,则可免除取得许可的要求。另外,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属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务监督认为,该项更改或修理属性质轻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会对该系统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则该项更改或修理不得视为属性质轻微。水务监督认为,下表所示的内部供水系统或消防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工程是性质轻微的工程。然而,有关工程必需满足以下5项条件:-
甲. 在建筑物内独立供水给个别住宅/单位的内部供水系统 | 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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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更换喉管或装置2 | 在家居、商店或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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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修理漏水喉管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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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同一住宅/单位内的现有供水喉管上插入或取出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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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同一住宅/单位内扩建或减少现有供水喉管,并添加一个新的水龙头/新阀门或弃用一些现有的水龙头/阀门,以供应一个新增的取水点、用具或器件,只要取水点、用具或器件不需要安装储水箱 | 在家居、商店或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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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在建筑物/地段边界内的内部供水系统或消防供水系统(除甲以外) | 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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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更换不多於3米的损坏喉管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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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修理漏水喉管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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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内部供水系统或消防供水系统的轻微更改或修理,须符合水务规格中关於工艺及物料品质。为本身利益计,用户/代理人如有疑问,应把拟进行这类工程的构思告知水务监督,待其视乎需要而提供适当意见。
在进行非性质轻微的工程前,请先雇用持牌水喉匠向水务监督提交申请,而有关工程亦须由指定人士进行。任何人雇用或准许并非指定人士的人进行非性质轻微的工程,即属犯罪。
# 「指定人士」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