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查询申请供水个案进度,你可联络「查询申请供水个案进度联络表」内的相关人员。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除非水务监督已对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给予书面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进行该项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上述书面许可,可由水务监督主动给予,亦可由水务监督应持牌水喉匠的申请而给予。此外,《条例》第15条亦规定,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性质轻微,则可免除取得许可的要求,详情请参见性质轻微的工程。
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会对该系统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则该项更改或修理不得视为属性质轻微。
# 「指定人士」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