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務設施條例》(《條例》)第14條的規定,用戶/代理人如需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必須獲得水務監督的書面許可。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此外,《條例》第15條亦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取得許可的要求。另外,根據《條例》第15條的規定,如指明水管工程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可由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會對該系統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則該項更改或修理不得視為屬性質輕微。水務監督認為,下表所示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消防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工程是性質輕微的工程。然而,有關工程必需滿足以下5項條件:-
甲. 在建築物內獨立供水給個別住宅/單位的內部供水系統 | 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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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更換喉管或裝置2 | 在家居、商店或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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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修理漏水喉管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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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同一住宅/單位內的現有供水喉管上插入或取出閥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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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同一住宅/單位內擴建或減少現有供水喉管,並添加一個新的水龍頭/新閥門或棄用一些現有的水龍頭/閥門,以供應一個新增的取水點、用具或器件,只要取水點、用具或器件不需要安裝儲水箱 | 在家居、商店或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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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在建築物/地段邊界內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消防供水系統(除甲以外) | 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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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更換不多於3米的損壞喉管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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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修理漏水喉管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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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內部供水系統或消防供水系統的輕微更改或修理,須符合水務規格中關於工藝及物料品質。為本身利益計,用戶/代理人如有疑問,應把擬進行這類工程的構思告知水務監督,待其視乎需要而提供適當意見。
在進行非性質輕微的工程前,請先僱用持牌水喉匠向水務監督提交申請,而有關工程亦須由指定人士進行。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並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非性質輕微的工程,即屬犯罪。
# 「指定人士」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