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查詢申請供水個案進度,你可聯絡「查詢申請供水個案進度聯絡表」內的相關人員。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4條的規定,除非水務監督已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給予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此外,《條例》第15條亦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取得許可的要求,詳情請參見性質輕微的工程。
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會對該系統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則該項更改或修理不得視為屬性質輕微。
# 「指定人士」指: